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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孔凡会与陈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会,陈龙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孔凡会,男。被告:陈龙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会与被告陈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孔凡会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绪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