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孔凡会与陈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会,陈龙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767号原告:孔凡会,男。被告:陈龙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会与被告陈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凡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凡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孔凡会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绪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