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姜庆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庆云,张金成,王苗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敏生,系该社职员。被告姜庆云,男,194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被告张金成,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被告王苗苗,女,197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庆云、张金成、王苗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开庭审理前以未能找到被告张金成、王苗苗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二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金成、王苗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