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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有限公司,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晨光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李嘉。被执行人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英达街道后陵村。法定代表人李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陵支行有存款。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合众氟塑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陵支行****148370105000****账户存款5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清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