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异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璞、葛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璞,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0028号异议人陈璞。申请执行人葛利。本院执行申请人葛利与被执行人陈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陈璞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8日召开听证会,并依法向陈璞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但陈璞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会。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按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 侠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