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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绍家,男,1958年8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盲,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燕卿,女,1972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旭光,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致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二月份开始,被告人黄绍家在潮阳区金灶镇石鼓市场内的临设中开设“鱼虾蟹”供人赌博。至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陈燕卿及同案人吴某双(另案处理)便与被告人黄绍家合伙坐庄,合伙期间,同案人吴某双有事没有到现场,便让被告人王旭光(吴某双的丈夫)到现场帮忙。该赌摊每天少的时候有2、3人参赌,多的时候有20多人参赌。同年5月30日上午9时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摊,现场抓获被告人陈燕卿、王旭光,同时缴获赌资388元、赌具“鱼虾蟹”一副。被告人黄绍家则趁乱逃离现场。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黄绍家在潮阳区金灶镇石鼓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波、黄某庄、黄某珠、郑某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绍家、陈燕卿、王旭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旭光能积极预交罚金,故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绍家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燕卿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旭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被告人王旭光已被实际羁押2个月17日予以折抵刑期,不再收监执行。)四、随案移送的赌资3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汉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