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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翼翔、王平、隋百胜、张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163号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心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广全,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峻峰,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毛坞支行行长。被告:张翼翔。被告:王平。被告:隋百胜。被告:张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翼翔、王平、隋百胜、张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 军审 判 员  何书军人民陪审员  陶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