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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维清与尹贤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清,尹贤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林维清。委托代理人:金正魁。被告:尹贤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维清诉被告尹贤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维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维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小斌代审 判员  王 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