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廖云芳与廖秀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云芳,廖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廖云芳。被执行人廖秀鹏。申请执行人廖云芳与被执行人廖秀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秀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云芳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到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本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253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尉权审 判 员 覃柳平代理审判员 韦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覃凤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