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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继东与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东,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冯继东,居民。被执行人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冯继东与平邑万通纸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劳仲裁字(2013)第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