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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宋家村。法定代表人谢德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盘锦市荣华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立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王文华、王永宽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上诉人请求支付其款项,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诉请依据的事由及所列当事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