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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左崧君申请执行向贵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崧君,向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左崧君。被执行人向贵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对左崧君申请执行向贵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贵平无法找到,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向贵平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崧君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