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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与李恒余、张金峰、牡丹江亿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牡丹江亿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梁军,男,牡直属库主任。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李恒余,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工作,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张金峰,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工作,住所地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牡丹江亿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崔��全,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因与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李恒余、张金峰、原审第三人牡丹江亿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梁红玉,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李恒余、张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月芹,到庭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牡丹江亿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牡��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鞠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