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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余大春与宜城市小河镇联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春,宜城市小河镇联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88-1号原告余大春。委托代理人刘成,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传学,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宜城市小河镇联盟村民委员会(下称联盟村),住址宜城市小河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蔡长宏,联盟村村主任。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余大春诉被告联盟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