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68号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佳。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楼388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进。被告林岩建。被告林佳楠。被告林齐坤。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季卫良、王志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18日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该被告提供最高额度为6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为此,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与原告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四被告为前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9月18日,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月利率10‰,每月20日结息,到期归还借款本金。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执行。为了确保还款,原告与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协议书约定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常熟市男装中心三楼237-1、237-2、238-1、238-2、239-1、239-2、250-1、250-2、251-2、339的商铺过户给原告,作为其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如果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到期或者提前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原告有权处置上述商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及所有相关费用。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还本付息。因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3999.99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判令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99元;判令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对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常熟男装中心三楼237-1、237-2、238-2、239-1、250-1、250-2、251-2、339的商铺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证明原告向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提供授信的事实及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期限。3、《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证明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为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4、《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借款事实,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5、原告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将位于常熟男装中心三楼237-1、237-2、238-2、239-1、250-1、250-2、251-2、339的商铺使用权,用作借款债务的担保。6、债权金额统计表、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利息支付凭证,证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在贷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明细及相应结欠利息情况。7、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证。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9月18日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该被告提供最高额度为6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同年9月18日,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三被告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在前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的范围为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9月18日,被告林齐坤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其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在前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的范围为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加以约定。同年9月18日,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利率为月息10‰,每月20日结息;如逾期还款则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9月18日按约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转账交付了借款400万元,并于借款借据中确认执行的借款利率为月息14‰。但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取得借款后,仅分批支付了部分利息,到期未能全面按约还本付息,至2015年3月18日余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83999.99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120099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位于常熟男装中心三楼237-1、237-2、238-2、239-1、250-1、250-2、251-2、339的商铺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协议书》、《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和被告林齐坤林分别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依照《借款合同》取得借款后,理应依约到期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息。现因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该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故原告要求逾期还款的罚息按年利率18%计算,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属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损失,且具体发生金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亦应支持。由于本案债务的发生符合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和被告林齐坤应各自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本案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因借款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依照该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其清偿责任应以最高额600万元为限。原告在审理中撤回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商铺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林齐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3月18日的利息计183999.99元,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二、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99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被告金湖汇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岩建、林佳楠对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林齐坤对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233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