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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谢亚洲与于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亚洲,于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亚洲,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商行职工,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丽,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马国钧,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亚洲因与被上诉人于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亚洲及其委托代理人��立新、被上诉人于海丽的委托代理人马国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于海丽诉称,其与谢亚洲相识多年,曾有过生意往来。2014年6月23日,谢亚洲因急需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借一两个月就还。但是谢亚洲不讲诚信,此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谢亚洲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自起诉之日至结付日期间的利息。原审被告谢亚洲辩称,于海丽所诉与事实不符,2014年6月份,谢亚洲因急用的确向于海丽借款100000元,但已偿还,于海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驳回。事实和理由是:一、双方系朋友关系,于2013年11月份在办理业务中相识。2014年6月23日,其向于海丽借款100000元。大约四五天后就全部归还了,借赵晓龙和张景敏的钱还的,在正基海逸给于海丽的现金,当时赵晓龙和张景敏在���。还款时向于海丽要借条,于海丽说没拿着,明天给。但到第二天时,于海丽又说丢了,找不到了。基于信任没有再提此事,没想到于海丽不讲诚信,拿出此据再要钱,其行为实属诈骗。二、其向于海丽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于海丽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三、其实,自2014年5月份以来于海丽多次向其借款,因双方的特殊关系,均未要求于海丽出具借据。2014年,于海丽以开烤羊蝎子店为由,向其借款200000元,此款于海丽未出具借据。此后通过此种方式累计借给于海丽284400元,于海丽均未出具借据。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于海丽向谢亚洲通过农商行汇入100000元。2014年6月23日,谢亚洲向于海丽出具了借款100000元的借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谢亚洲向于海丽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于海丽与谢亚洲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于海丽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实,该院予以支持。谢亚洲关于此借款已偿还以及于海丽向其多次借款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谢亚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于海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利息。宣判后,谢亚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不符,借款属实,但已偿还,有证人证言为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于海丽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于海丽提供的谢亚洲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于海丽与谢亚洲之间存在��贷关系,谢亚洲对其向于海丽借款100000元的基本事实亦予以认可,谢亚洲辩称其已偿还借款,但其提供的二位证人出具证言均不明确,不足以证实其已偿还借款的抗辩主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上诉人谢亚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