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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小郎诉马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郎,马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刘小郎(刘轩),女,汉族。被告马磊,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郎(刘轩)与被告马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郎(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小郎(刘轩)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