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泌法民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划拨被执行人潘纪营存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泌法民执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泌阳县支行。代表人王俊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纪营,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5日做出的(2003)泌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纪营拒不按照(2003)泌民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潘纪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纪营存款(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