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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贾百花与唐珍、田胜利、王军、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百花,唐珍,田胜利,王军,杨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贾百花,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唐珍,女,196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田胜利,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杨春喜,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濉溪县。贾百花与唐珍、田胜利、王军、杨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杨春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喜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