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洋大道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局劳动监察队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公路桥。法定代表人方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3日对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嘉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嘉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嘉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嘉人社监理(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向荣审判员杜耀祥审判员陈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熊梦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