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光远与贺小强、贺小龙、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光远,贺小强,贺小龙,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09号申请执行人武光远,男,1983年4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小强,男,1986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小龙,男,1986年6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宇,男,1989年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武光远申请执行贺小强、贺小龙、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贺小强、贺小龙、张宇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光远借款本金98.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1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30元及申请执行费12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