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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伟明与林建勇、俞文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明,林建勇,俞文明,张国平,顾正方,李云丰,杨春法,常熟申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明。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文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正方。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顺亦、夏云岗,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法。原审被告常熟申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中凯国际大厦1222室。法定代表人李云丰,执行董事。上诉人李伟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