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文与王廷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被执行人王廷根。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王廷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41703.4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