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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任国伟、张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任国伟,张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国伟。被告:张小帅。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国伟、张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国伟、张小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防水材料。2015年2月16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6683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68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国伟、张小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被告任国伟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防水卷材。2015年2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任国伟对账,被告任国伟尚欠原告货款136683元,并声明以前的单据、凭证全部作废,以对账函为准。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任国伟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任国伟从原告处购买防水卷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任国伟对所欠原告的货款予以确认后,应当及时付清,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原告要求被告任国伟支付所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被告张小帅系被告任国伟之妻,本案货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张小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国伟支付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668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小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66元,减半收取1516.83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任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