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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季鸿与刘德松、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季鸿,刘德松,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217-1号原告梁季鸿。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松。被告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2号商业1区307房。法定代表人丁方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蹇有韬,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办公楼1-5楼。负责人胡志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季鸿诉被告刘德松、长沙嘉年华巴士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季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季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季鸿撤回对被告刘德松的起诉。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