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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靳某申请执行翟邦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淅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靳某,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翟邦同,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翟邦同与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淅厚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限你于2015年9月18日前,履行(2015)淅厚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400元。开户银行: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淅川县人民法院账号:00000105404138670012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淅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