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郑宪与杨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宪,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郑宪,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路铁23街22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650104199102090725。被执行人:杨华,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路铁7街14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65230119700930034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239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9731.15元、执行费2295.97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加玛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