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交通大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453号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33号综合大厦7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04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西安鼎胜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 玉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