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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才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才,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24-1号原告杨俊才,男,1965年6月17日生。被告刘建伟,男,1975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才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俊才承担。审 判 长  李书军审 判 员  韩 宁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