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区政飚与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革新分部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区政飚,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革新分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政飚,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司徒嘉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革新分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李志文,该公司分部经理。再审申请人区政飚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广州市粤兴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革新分部(以下简称粤兴公司革新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区政飚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区政飚的主张。事实与理由: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在本案诉讼中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培训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履行安排学员按时培训和依时考试的义务,未提供合理的时间训练,且违规收取补考费,导致区政飚无法在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区政飚可预见的损失包括前后支出的各项费用但不限于培训费、补考费,但原判决只判令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赔偿2500元。二审判决确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区政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负担,对其他诉讼费用遗漏不判。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答辩称: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培训义务,区政飚经培训才顺利通过了理论考试和桩考。因考试科目改革后难度加大,导致区政飚没有顺利通过考试。区政飚没有缴纳补考费而导致其未能参加第二次补考,责任不在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从双方履行协议的过程看,区政飚一直按培训流程进行考试,考试未能通过是其自身的驾驶技能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合同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驾驶培训业务的特点,区政飚未能通过全部考试并获取驾照的结果有多方面的原因,而区政飚通过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依约提供的培训服务,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通过了理论考试和桩考项目,且考试科目改革后区政飚仍有足够的时间经培训通过考试并获取驾照,区政飚经与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就增加缴交补考培训费的事宜进行协商并获得了补考前培训与参加考试的机会,故区政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另外,原判决考虑到区政飚与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合同权利义务已依法自动终止,且区政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通过考试获取驾驶证,而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区政飚是否已通过其培训掌握了足够的操作技能而仓促为其约考、在区政飚初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安排补考的过程中过分关注了自己的成本利益而忽视了区政飚利益的实现、在收取补考费用问题上的确存在超越合同约定标准之情形,故酌情判令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向区政飚支付赔偿款2500元,处理并无不当。原判决认为区政飚的准考证的三年有效期已过,准考证自动失效,客观上已无需办理注销准考证的手续,故对区政飚要求粤兴公司、粤兴公司革新分部为其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二审判决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区政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区政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闵 睿审 判 员 郑海森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惠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