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南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敬升与薛成社、高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敬升,薛成社,高亮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88号原告赵敬升,男,汉族,1942年5月9日出生。被告薛成社,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高亮清,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原告赵敬升诉被告薛成社、高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敬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敬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敬升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