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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2011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苏某甲,男,生于1987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92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法定代理人苏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希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