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斌,男,汉族,1973年6月3日,现住延安市吴起县。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海斌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斌归还车辆,及诉讼费248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斌主动归还车辆并履行完了案件款。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