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田某甲,男,住扶风县某某路。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汉族,住澄城县某某路。系原告之弟。被告王某某,男,住靖边县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