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商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玲与隋俊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俊霞,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俊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上诉人隋俊霞因与被上诉人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隋俊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隋俊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隋俊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