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恢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春龙与被执行人孙杰、崔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龙,孙杰,崔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于春龙,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孙杰,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崔金平,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于春龙与被执行人孙杰、崔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孙杰给付原告于春龙欠款3900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执行回款人民币626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