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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贾威与光双喜、孙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威,光双喜,孙凤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贾威。被告:光双喜。被告:孙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威诉被告光双喜、孙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威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均由原告贾威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郭顺利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