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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339号汪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发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