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丰、黄学智与被申请人王秀强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丰,黄学智,王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保字第79-1号申请人李丰,男。申请人黄学智,女。被申请人王秀强,男。申请人李丰、黄学智与被申请人王秀强诉前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4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秀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嘉祥景苑小区51号楼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