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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风芹与孙孟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芹,孙孟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风芹,农民。被告孙孟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芹与被告孙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