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风芹与孙孟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芹,孙孟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风芹,农民。被告孙孟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风芹与被告孙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