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屹与徐科洋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屹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00023号申请人:王屹,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中国籍,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2015年8月25日,申请人王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州地方法院离婚判决书效力。该离婚判决的结果是徐科洋与王屹离婚,生效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州地方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D-15-515310-Z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州地方法院作出的案件编号D-15-515310-Z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王屹承担。本裁定不得上诉。审判长 孙玉明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 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