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远斌诉被告邢永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斌,邢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210号原告:何远斌,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就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星敏,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永祥,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吐鲁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负责人:邓光波,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远斌诉被告邢永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远斌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远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远斌承担,其余诉讼费150元,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