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陆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定州市。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