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陆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定州市。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