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告蓝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双方已经自行处理好婚姻纠纷,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蓝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