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行审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增夫、汤亚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王增夫,汤亚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审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亦忠。委托代理人钱利肖、童利泳。被执行人王增夫。被执行人汤亚妃。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嵊土资罚字(2015)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增夫、汤亚妃在2014年6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嵊州市三江街道茶坊村集体土地150平方米建造住房,至2014年12月建成三间四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经审核,该土地地类为园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用地。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0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决定已生效。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增夫、汤亚妃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5)77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王增夫、汤亚妃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予以强制拆除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王增夫、汤亚妃在非法占用的1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嵊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浙飞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龚中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