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与朱其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朱其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92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代表人:杨孝强。委托代理人:裘剑滔。委托代理人:褚人广。被告:朱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诉被告朱其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负担。(此页无内容)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