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子杰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子杰,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袁子杰,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袁子杰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袁子杰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袁子杰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袁子杰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