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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邢永贵与桦甸市桦郊乡公发村民委员会、郑松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74号原告:邢永贵,男。委托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桦郊乡公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公发村田家社。法定代表人:孙玉良,村主任。被告:郑松岭,男。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贵与被告桦甸市桦郊乡公发村民委员会、郑松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