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与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逸平。委托代理人:胡江。委托代理人:何范丽。被申请人: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美珍。申请人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股东至今未对公司组织清算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7日,于2010年12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迄今未清算注销。申请人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其享有债权的事实已由本院作出的(2009)甬仑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9)甬仑民执字第23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又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因清算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责任、行为责任,并不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被申请人股东抗辩称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宁波海曙兄弟服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以筱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