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黄海波故意杀人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波,吴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波,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31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罗城自治县小长安中学教师。系本案被害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海波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强、代理检察员李明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海波与被害人吴某甲于2012年通过网络相识并相恋,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吴某甲因感情问题于2013年底向黄海波提出分手,但黄海波不同意,并多次纠缠威胁吴某甲。2014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黄海波从柳州租车来到吴某甲所在的罗城小长安中学找吴某甲,与吴某甲见面后趁吴某甲不备将吴某甲手机夺走,吴某甲以还要上自习为由趁机逃脱。黄海波在下自习后未见到吴某甲,便在小长安中学内大喊大叫,后被小长安中学的老师劝离。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黄海波事先准备一瓶酒精,开一辆租来的用泥涂抹遮挡车牌号的五菱面包车至吴某甲所住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明宇苑”小区,在该小区大门等候吴某甲的出现。当日17时许,当吴某甲在小区门口出现时,黄海波开车追逐吴某甲。在吴某甲返身跑回“明宇苑”小区后,黄海波下车拉住吴某甲,打开瓶装的酒精泼洒在自己和吴某甲的身上,然后用火机点燃自己身上的衣服,欲让吴某甲跟其上车离开,吴某甲见状立即挣脱,后黄海波扑灭身上的火自行离开。2014年4月27日晚,黄海波经过事先踩点,准备木梯、尼龙绳、手电筒等工具从柳州赶至罗城小长安中学后山等待并做好逃跑准备。后黄海波趁被害人吴某甲宿舍无人之机,爬墙潜入吴某甲的宿舍,并将吴某甲放于房内的手机放进自己口袋,拿了一件吴某甲的衣服躲到宿舍暗处。当晚21时许,当吴某甲回到宿舍后,黄海波从暗处冲出,拿出事先准备在手上的衣服捂住吴某甲的嘴巴,受到惊吓的吴某甲当即喊了一声“救命”,黄海波为防止事情败露,即用手掐住吴某甲的脖子,并将吴某甲放倒在地,用膝盖顶吴某甲不让她起来,并用左手去压吴某甲的左肩,用右手将事先准备的衣服塞住吴某甲的嘴巴,因吴某甲有挣扎的动作,黄海波便用力压住吴某甲并将衣服深入塞进吴某甲的喉咙,致使吴某甲停止反抗并当场窒息陷入昏迷。因小长安中学校长朱某、教师吴某丙等人听到吴某甲的呼救后赶来制止,黄海波被迫停止行凶逃离现场并出逃外地。在黄海波出逃期间,曾于2014年5月7日晚及5月17日凌晨左右,先后发了五条称要与吴某甲同归于尽的威胁短信给吴某甲。2014年5月28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甲颈部被损伤,致颈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面积累计达7.4cm2,并出现双眼球结膜充血、口唇轻度发绀及颜面充血等窒息征象,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014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惠州将出逃在外的黄海波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当晚,被害人吴某甲即被公安民警及同事送到小长安镇卫生院抢救,该院诊断为机械性窒息。次日0时25分,吴某甲转院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颈部软组织挫擦伤等。2014年5月3日,吴某甲出院,出院诊断为双眼结膜仍有充血、创面肿胀疼痛减轻等。吴某甲共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863.29元。出院后,吴某甲继续草药治疗,支付草药费840元。2014年5月11日,吴某甲门诊复查,支付医疗费173.3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衣服一件、手电筒一个、尼龙绳一根、黑色袋子一个,经被告人黄海波当庭确认,上述物品系其案发当晚准备并使用的物品。(二)书证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海波的身份情况及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收案登记表、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1日22时许,小长安中学校长朱某报警称有一名醉酒男子倒车时不慎将车轮倒进沟里,经查,该男子为黄海波。2014年3月20日20时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东警务站接到吴某乙的报警电话,称有一名男子到其住处纠缠其女儿吴某甲,后经调查得知,该男子名叫黄海波,因与吴某甲分手不满便手持酒精自焚欲与吴某甲同归于尽,后未成功并离开;2014年4月2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小长安镇中学校长朱某的报案电话,称当晚其校内老师吴某甲在宿舍内被一名叫黄海波的男子掐住脖子企图杀害。3、抓获黄海波经过、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送达回执证实,惠州铁路公安站惠州站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5月31日21时许在惠州仲恺开发区悦来酒店调查一起案件时查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网上逃犯黄海波。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依法扣押从勘验现场提取的插销扣一个,木棍一根,沾有血迹紫色衣服一件,沾有血迹的眼镜一副,白色手电筒一副,尼龙绳一根,梯子一架,黑色袋子一个,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内有黄海波身份证二张、机动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2)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6日依法扣押黄海波的华为手机壹部。5、被告人黄海波全身及面部、胸前、手背、头顶伤痕照片证实,黄海波身上伤痕情况及从黄海波身上提取的联想牌和华为牌手机的正面及打开后盖后细目照。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短信照片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8日依法调取吴某甲手机中2014年5月7日晚被告人黄海波用号码189××××7495发给号码152××××1152的三条短信,黄海波在短信里威胁吴某甲称吴某甲不让其好过,就让吴某甲陪他到阴间里过;(2)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8日调取吴某甲被黄海波扼伤后到医院抢救、治疗的相关病历材料;(3)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8日调取吴某甲手机中2014年5月16日、5月17日黄海波用号码189××××7495发给号码152××××1152的两条短信,短信里黄海波称其系逃犯,已经没有退路,因为吴某甲抛弃他害得他有如此悲惨的下场,吴某甲的抛弃让他生不如死,其要和吴某甲同归于尽。7、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朱某提供的警棍一根,胡某提供的其小汽车租赁行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法人、车主身份证、与覃某租车协议书、与黄海波租车合同、黄海波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8、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6日将被告人黄海波在胡某的车行租去的五菱牌小车一辆及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返还胡某,并将从勘验现场所提取的物品及朱某提供的警棍、从黄海波处扣押的两部手机、吴某甲提供的手机短信、疾病证明书等物品分别拍照附卷、随案移送或返还当事人。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能在被告人黄海波位于柳州的出租房内找到吴某甲的白色诺基亚手机。10、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诊断报告单、收费收据、收条证实,吴某甲于2014年4月27日21时37分由110警车送进小长安镇卫生院,初步诊断为机械性窒息;2014年4月27日23点25分,吴某甲被送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初步诊断为颈部掐伤,后其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颈部软组织挫擦伤等。2014年5月3日,被害人吴某甲出院,出院诊断为双眼结膜仍有充血、创面肿胀疼痛减轻等。被害人吴某甲共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2863.29元。出院后,被害人吴某甲继续草药治疗,支付草药费840元。2014年5月11日,被害人吴某甲门诊复查,支付医疗费173.3元。(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和黄海波是2012年12月在网上认识的,后其和他相处了几个月时间。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在2013年底其就对黄海波提出分手,但黄海波不同意,还用威逼利诱的手段纠缠其,说:“如果不是我和你同归于尽,就是我自己把共产党的牢底坐穿。”2014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学校上课,黄海波开一辆五菱车到其学校找其,其不敢去见他,他就在校内大喊大叫,喊其的姓名和喊其出去之类的话。后来其听学校政教主任梁芳梅说,当时看见黄海波情绪十分激动,手里还拿一瓶汽油和一个打火机,梁芳梅等人劝他离开,说不离开就报警他才出校门的。他出校门后因酒后开车,车被卡在校门外的水沟里,学校老师还报警处理过。当时其还被他抢走白色诺基亚智能手机。2014年3月21日晚上,其和邱某从县城明宇苑小区出去散步,走到大门就有一辆五菱车直往其两人冲过来,其两人为避免被撞走上人行道。其才看清楚是黄海波开着一辆银白色的五菱车(车牌被人用泥涂抹遮挡住),其就往“龙都城”方向跑,黄海波开车追,其就跑回明宇苑小区一个小卖部里,见蒙某老师在打牌,她问其怎么回事。一会儿,黄海波就拿酒精和打火机到商店门口喊其,其担心他伤害到别人就出商店大门外,黄海波就要其上他的车,其说等其爸回来先。黄海波就很激动的把酒精泼在其和他本人身上,还对其说:“你上不上车,不上车,我就点了。”其叫他等一下,他就用火机点燃他颈部下胸口位置的衣服,其趁机挣脱他抓其的手。其见火在黄海波胸前烧了一下,他就用衣服把火灭掉。其爸赶到后立即报警,警察到时黄海波已经离开。其跟黄海波提出分手后,其坐他驾驶的五菱车时,他在驾驶车辆的时候多次说要撞车同归于尽。2014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其回到宿舍走到天井,准备开其的房门,突然黄海波从左侧天井卫生间的位置冲出来,从其左侧用手掐住其的脖子。其就对他说:“有什么好好说。”他回答其说:“现在还由得你讲嘛。”他掐其的脖子越来越紧,其就拼命反抗,想喊救命,他用另一只手捂住其嘴巴。后来其趁他捂住其嘴巴的手放松一点,就喊救命,他马上就拿东西塞进其的嘴巴里,把其的身体往后拉,其感觉他塞进其嘴巴的东西快进到喉咙里了。其拼命挣扎,后其就倒在地上,其的意识开始模糊,其还是想通过左右翻滚来摆脱他,一会儿其就昏迷了。也不知过了多久时间,其感觉有人来扶其,并不断喊其名字,但其身体动不得,意识很迷糊,一直到县医院后才清醒过来。2014年5月7日20时30分许,黄海波用他的号码为189××××7495的手机打电话给其号码为152××××1152的手机,他连续打了两次其都不敢接。后来黄海波就在5月7日22时左右发了三天威胁短信给其。2014年5月16日23时53分和5月17日0时01分,黄海波用他的号码为189××××7495的手机发了两条短信给其,短信里黄海波称他系逃犯,已经没有退路,因为其抛弃他害得他有如此悲惨的下场,其的抛弃让他生不如死,他要和其同归于尽。(四)证人证言1、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唐某副校长向其汇报说,他在旧宿舍附近听见有女人微弱的呼救声和哭泣声,他认为是学校最后一排教师宿舍传出来的。其估计是住在宿舍的吴某甲老师出事了,就喊唐副校长和宿舍管理员莫某跟其一起去查看,其还用手机打吴某丙老师等人的电话让他赶到吴某甲老师的宿舍。其等人在吴某甲宿舍前15米远的地方找了旧窗条等物品防身,其就拿莫某平时用的警棍赶到吴某甲宿舍大门前。吴某丙就从大门的门缝看里面的情况,对其等人说:“吴老师躺在地上了。”其也靠近门缝看,见一个男子蹲在天井的地上,吴某甲仰面躺在地面一动不动,口中塞有东西。其就喊吴某丙踢门救人。吴某丙一脚把大门踢开。其第一个冲进去,并喊:“马上放开。”那男子见有人进来,就站了起来,愣了一下。其担心那男子身上带有凶器,就用手中的警棍朝他肩部打去,也不知道打中他什么部位,他被打后,就伸手来抢警棍。这时,吴某丙等人就拿窗条来打他。后来他冲开其等人的围打,往宿舍后围墙逃跑,其等人也追赶,那男的从后围墙一处有梯子的地方翻墙逃往后山。因山路湿滑,已不见那男子的身影。其就打电话到小长安派出所报案。事发后,其从吴某甲父亲吴某乙那里知道那人叫黄海波。其等人追赶黄海波返回后,还看到围墙外有一个黑色塑料袋装有一卷黑色的绳子,梯子旁的墙头还有一根白色绳子。吴某甲宿舍那排瓦房靠厕所的一头掉有一个小手电筒。公安人员勘查现场后,已将上述物品提取了。2、吴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其接到朱某校长的电话说:“你马上出来,有木棒就带上木棒,女教师住宿区有情况。”其就从家里出来走到女教师住宿区前面和朱校长汇合,当时朱校长、唐某副校长、宿舍管理员莫某已经在那里了。其等人在附近找一根木棒拿在手里,朱校长拿一根保安用的塑料警棍。后来其等人就沿着女教师宿舍一间间查看,走到吴某甲老师宿舍门口时,见她宿舍内有灯光,唐副校长就透过门缝往屋里看,后他说:“屋里好像有人影。”其就过去,并透过门缝看屋里的情况,其看到吴某甲躺在天井的地板上。其马上向朱校长汇报其看到的情况。朱校长听后,叫其立即踹门救人。其就一脚把吴某甲宿舍的门踹开,后朱校长先冲进了屋里,其跟在朱校长后面,朱校长一进屋就用塑料警棍朝那男子的头部打了两棍,其跟上去又拿木棒朝那男子的头部打了一木棒。其看到吴某甲躺在天井的地板上,一动不动。这时那男子反应后,就冲出门外,并往女教师宿舍后面的围墙边跑去。其几个人在后面追。由于天黑路滑,那男子在逃跑中摔倒了几次,其等人跟在后面追,也摔了几次,没有追上。那名男子跑到女教师宿舍区后面的围墙边后就沿着事先准备好的木梯爬上围墙逃跑了。其等人赶到时,已经找不到他了,只看到围墙里那一侧留一把木梯,梯子被一根白色的绳子固定在围墙上。其等人返回吴某甲宿舍查看吴某甲的情况,回到她宿舍时,学校的王某和廖某老师闻讯赶来,把吴某甲从地上扶了起来。当时,吴某甲脸色发黑,目光呆滞,动弹不得,处于半昏迷状态,没有意识了。在吴某甲被救下到送到医院的十多分钟里,她也一直处于目光呆滞的半昏迷状态。掐吴某甲的男子与吴某甲有感情纠葛,在2014年2月曾到小长安中学对吴某甲进行纠缠。3、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其走到旧教师宿舍附近时,听见有女生的哭声,还听见有人喊救命。其觉得不对劲,马上走到学生宿舍前和校长朱某汇报。校长马上打电话通知吴某丙和宿舍管理员莫某。其四人一起走向旧教师宿舍,到吴某甲宿舍门前,没听见什么声音,其透过门缝往里面看,其近视,看不清楚里面的情况。吴某丙再透过门缝往里面看里面情况,吴某丙跟朱校长说他看见吴某甲被一名男子掐着脖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朱校长听后马上下令破门进去救人,吴某丙立即用脚把门踢开,其四人一起冲进去。那个掐吴某甲脖子的男子见状,马上站起来,当场愣了一下。朱校长和吴某丙马上冲上去抓这名男子,其和莫某跟在后面。那男子一直用手反抗朱校长和吴某丙,不给机会抓他。后他趁其四人不注意,就冲出门口,其四人就在后面追,一直追到旧教师宿舍后面的围墙,见围墙那里有一把木梯子,那男子爬上梯子翻过围墙逃跑了。其四人走近那把木梯子,发现梯子上面还绑有一根白色的粗绳,绳子另一头套在围墙上面。没追上那男子后,其四人返回吴某甲的宿舍查看情况,到她宿舍后,有其他教师在场,吴某甲被扶起上半身,其见她眼睛睁得大大的,脸色惨白,一点精神都没有,脖子上面还有被掐伤的痕迹,嘴角还流了一些血。其等人一直在呼喊她的名字,她没有一点反应。朱校长就电话联系120,没过多久,吴某甲就被送医院治疗了。4、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其拿一根竹竿,朱校长拿了其平时用的塑料警棍,唐副校长和吴某丙各拿一根木棍到吴某甲老师宿舍门口。后吴某丙一脚踢开吴某甲宿舍的大门,朱校长第一个冲进去,唐副校长和吴某丙也跟进去,其站在宿舍门口把守大门。朱校长他们进去后大声呵那男子,那男子见有人进来,就站起来,跑进吴某甲老师的房间里。过得一下,可能是朱校长他们制服不得那个男子,那男子从吴某甲的房间冲出来,他向其冲过来,其用手中的竹竿戳了他肚子一下。那男子被其戳中后又继续冲出大门,其也拦不住他。后他出门后往右手边跑,其四人在后面追,那男子跑到宿舍卫生间时摔了一跤,他带的手电也跌在那里。到了那里,其四人才发现他事先准备有楼梯在那,后那男子就通过楼梯爬上围墙跑了。其四人回吴某甲老师宿舍,学校的王某、廖某也到那里了。后朱校长打电话报警,不久公安民警也到了现场,后将吴某甲送去卫生院。吴某甲当时已经昏迷,没有意识了。几个月前的一天晚上,那个男子也来找过吴某甲一次,当时那个男子喝了酒,他开车出学校后停车在路边,后来在开车往学校这个方向时车子卡在了路边的水沟。5、廖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其和王某回宿舍休息,当走下学生宿舍楼前的阶梯时,发现有一个人从吴某甲宿舍跑出来,朱校长他们也从吴某甲的宿舍追出来。其就跟王某一起去吴某甲的宿舍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其和王某在吴某甲宿舍天井看到吴某甲时,吴某甲面朝下趴在地上,双手背在身后,已经没有声音了。其两人扶吴某甲起来时,发现她双眼睁得很大,眼睛上翻,目光呆滞,嘴角流血,脚已经站不起来,嘴巴里面塞有一件衣服,塞得很深,只有一边衣袖露出来,取出衣服后,吴某甲才有微弱的呜呜声。不久,公安民警来后,王某就跟民警一起送吴某甲到卫生院了。6、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1时40分左右,其和廖某看见朱校长他们踢门进吴某甲的宿舍,过得一下见一个人从吴某甲宿舍跑出来,朱校长他们也从吴某甲的宿舍追出来。其就和廖某一起进到吴某甲的宿舍,看见吴某甲面朝地板倒在地上,头朝宿舍房间方向,手背在后面,一动不动。其和廖某扶吴某甲起来后,发现她眼神呆滞,眼珠不动,嘴巴塞有一件衣服,精神状态很差,喊她她也不回应,身体没有办法活动。其还打电话给吴某甲的父亲,告诉他吴某甲受伤的事情。公安民警赶到后,其和学校几个人将吴某甲抬上警车送到卫生院。到医院后,其发现吴某甲的嘴角流血,眼球充血突出,布满血丝,颈部有血痕。其听朱校长他们讲伤害吴某甲的是她的前男友。其知道那个男子骚扰过吴某甲两次。一次是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那个男的来学校找吴某甲,到了学校后把吴某甲的手机抢了,后来吴某甲不愿意见他,他还一直在学校外面乱喊乱叫;第二次是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七点多,其接到邱某的电话,她在电话中跟其讲:“你马上打电话给吴某甲她爸,那男的又来吴某甲的家找吴某甲了。”后其马上打电话给吴某甲的父亲,告诉他这事。过后,其才知道在东门镇明宇苑小区那里,那个男的先是开车追吴某甲她们,后他又下车拉吴某甲,还将酒精泼在吴某甲及他自己身上,后他点燃了自己身上的酒精,可能他痛了受不了,就自己去医院了。7、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的一天,其在明宇苑小区d栋一楼柴房打麻将。后来其看见吴某甲的前男友去找吴某甲,他们好像在吵架,她前男朋友用酒精泼在他自己和吴某甲身上。其还去劝那个男的,但劝不动,其看他那种样子像是要跟吴某甲同归于尽的感觉。其害怕出事,就跑到一边去打电话让其老公打电话通知吴某甲她爸回来。其打完电话再转去看时,发现那个男的搂着吴某甲,他的衣服已经起火了,那个男的衣服一着火,他们两个就分开了。分开后,吴某甲又跑到柴房这边,那个男的则脱下被烧的衣服,扑灭衣服上的火。接着那个男的又跑来柴房这边喊吴某甲跟她走,但吴某甲一直不同意跟他走。后那个男的自己离开,刚走出大门又转回头问了一回:“吴某甲你跟不跟我去医院?”吴某甲讲:“等我爸回来先。”男的就讲:“吴某甲,我不得好死,你也不得好死的。”后他就走了。8、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22时左右,其进到吴某甲宿舍,见廖某、王某扶吴某甲靠在天井的墙边,吴某甲奄奄一息昏迷的样子,衣裤都很脏,其等人就送她去医院抢救。在小长安卫生院,吴某甲一直还处于昏迷状态,双眼球外凸,左边眼睛布满血丝,脖子右侧有很深的指印,有伤口。医生给她吸氧后30分钟左右,她才开始有些清醒。后她父母赶到卫生院后,就把她送到县医院抢救。2014年3月的一个星期五,其和吴某甲在县城明宇苑小区大门被黄海波开车差点撞上,黄海波还抓住吴某甲,把酒精倒在吴某甲和他自己胸前的衣服上。后吴某甲挣脱跑走了。其还见黄海波胸前的t恤位置着火。吴某甲跑走后,黄海波就把t恤脱下来往地上甩。火灭后,他赤裸上身走出明宇苑小区大门。过了一会,吴某甲的父亲和警察才到。其不知道酒精后来放什么地方了。9、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某甲的父亲。2012年吴某甲与黄海波通过网络认识,发展为男女朋友。2013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吴某甲将黄海波介绍给其认识。因为黄海波的人品与脾气不好,做事不顾及别人的感受,比较蛮横,其多次提醒吴某甲不要跟他在一起。吴某甲也多次跟黄海波提出分手,但他一直不同意分手,且还声称在与吴某甲同居期间照了吴某甲的裸照,如果吴某甲跟他分手,他便要将裸照散发出去,让吴某甲身败名裂。迫于黄海波的威胁,吴某甲一直无法摆脱黄海波。2014年1月,吴某甲正式与黄海波分手。2014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黄海波曾到小长安中学纠缠吴某甲,3月的一天晚上,黄海波到明宇苑小区找吴某甲并把酒精泼在吴某甲和他身上,黄海波自己点火烧自己身上的汽油。2014年4月27日21时许,吴某甲的同事打电话给其后,其赶到小长安卫生院,吴某甲正在抢救。其见吴某甲睡在病床上面,正在吸氧,她眼睛充血,红红的,眼球像胀起来一样,两边眼角都有血迹,颈部有明显的被人掐过后遗留的手印。其喊吴某甲的名字,她的意识不是很清醒,也不应其。其等人后来将吴某甲送到县医院治疗。直到第二天的早上,吴某甲才能正常与人交流。10、吴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系吴某甲的母亲。2014年4月27日晚,其赶到小长安卫生院看到吴某甲时,她身上衣服很湿很脏,两只眼睛暴凸出来,眼睛周围淤黑,嘴唇肿有血流出,脖子正面和两侧有手指的勒印,后脑还肿了几个包,在旁边喊她时她全身无力躺着没有反应。当时小长安医院的医生说吴某甲脑部缺氧太久,小长安卫生院无法救治,要家属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还证实其和吴某甲父亲不同意吴某甲和黄海波交往,吴某甲也拒绝和黄海波建立恋爱关系,黄海波就多次纠缠、威胁吴某甲。2014年2月底一天晚上,黄海波到小长安中学拿汽油和打火机威胁吴某甲说要和他同归于尽。还有一次在明宇苑小区黄海波开车想撞吴某甲,还在小区内拿酒精和打火机威胁吴某甲。11、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柳州市仁盈小汽车租赁行的老板。2014年3月21日的下午3点45分,黄海波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b×××××的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第二天下午4点23分来还车。当时,其看到黄海波的脖子和前胸有严重的烧伤或烫伤。2014年4月27日下午5点左右,黄海波租了一辆桂b×××××的银灰色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该车的车主是忻城县城关镇刘华村高楼屯的覃某。4月28日电话,其拨打黄海波182××××5670的联系电话,打不通过了,其又发短信给他。4月29日,黄海波发了一条短信给其,内容是:“我租那名公司的车子已经被罗城小长安镇派出所扣押了,你们想办法去要车吧。我现在还在山里躲,我做的事跟那名车子无关,车子又不还出事故扣押,如果不被抓去坐牢经济损失我适当还给车行。手机两三天没充电了,已经没有电了。”同日,车行接到车辆gps报警,后用gps查询了车辆的位置,当天下午,其和覃某到罗城县gps定位附近打听,才知道车辆在公安局。12、覃某的证言证实,其的车挂靠在柳州市仁盈小汽车租赁行。2014年4月29日租车行的老板胡某打电话给其称其车辆的gps报警了,二人便用gps在罗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找到了其的车。13、欧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10时左右,其在小长安镇卫生院值班,小长安派出所的民警将吴某甲送到卫生院就诊。当时是小长安镇派出所的民警抬吴某甲下车的,吴某甲口腔出血,颈部有明显的带状、片状的淤斑,眼睛结膜充血,手指有些轻度紫绀。生命体征正常,神志尚清醒,为嗜睡状态,手脚无力,无法行动。其估计吴某甲被送到卫生院前应该是进入潜昏迷状态,她这些状态、表现都是因为缺氧造成的。吴某甲到卫生院输液、输氧半小时后,缺氧的症状得到了缓解。(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海波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2月18日,吴某甲和其提出分手。2014年2月21日晚上,其从柳州市海关路附近的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五菱面包车赶到小长安中学找到吴某甲。因吴某甲在上晚自习,其在车上等她,后直到下晚自习都没有等到她。有一个女老师后出来让其回去,说吴某甲的家人不同意其和吴某甲在一起,吴某甲不会出来见其。当时其的心情非常不好,就拿着其车上的白酒喝了一瓶半,并在小长安中学门口大喊大叫,后因醉酒把车开下了路边的沟。2014年3月的一天,其将一瓶酒精带在身上,驾驶一辆从柳州市租车行租来的五菱面包车到吴某甲家住的小区外面等她。下午5点左右,吴某甲跟她一个朋友出来后,其开车过去,她一见其就跑,其就开车追,其让她上车,她不上车,其就扯她上车,但被她挣脱,其就拿带的酒精泼在其身上,也往她身上泼,后拿出火机威胁她说:“你妈可以为你去死,我也可以为你去死。”她见其拿出火机,就跑进了一个麻将馆,其就点燃其身上的酒精,其被烧伤后,就脱掉身上的衣服扑灭火。其感觉被烧伤了,让她陪其去医院,她没同意,其自己找了一家门诊要药。其之前还曾威胁过吴某甲把她的裸照放到网上。2014年4月27日下午5点左右,其事先准备好1把约1米5长的楼梯、1根手指粗的尼龙绳子、1个白色的手电筒,后驾驶从柳州市北区胜利小区的一家租车行租来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从柳州市到小长安镇,后停在事先踩点过的吴某甲工作的小长安中学旁边的巷子。接着其先把楼梯搭在学校后山的围墙(围墙里面是吴某甲的那排宿舍),后爬上围墙,用绳子绑在围墙的一个角,另一头绑住楼梯,把楼梯放到学校围墙内,方便其逃跑。其进到学校后,其从吴某甲隔壁那间没人住没有锁门的宿舍爬进吴某甲的宿舍。其进到吴某甲的宿舍后,发现房间开着灯,但人不在,她的手机在床上。过了10分钟,其听到开门的声音,其把吴某甲的手机放进其口袋,从她的房内拿了一件她的衣服,躲在她宿舍第二道门厕所旁边的围墙旁。等吴某甲进来之后,其就冲上去右手拿衣服想用衣服捂住的嘴巴,后她挣扎大声喊救命。其当时很紧张,就用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她挣扎反抗,其两人扭打了4分钟左右,其就把她扳倒在地上,她被其扳倒背后朝上躺在地面上,其把衣服塞进她的嘴巴里,用左手压她的肩膀,右膝盖顶她的背后,不让她起来,把她压在地上5分钟左右,刚开始她挣扎反抗,后来就没有反应了。后来学校的几个男老师拿着棍棒踢门进吴某甲的宿舍,用棍棒打其,其就从吴某甲的宿舍大门冲了出来,向其来的围墙跑,从原路围墙上的楼梯翻墙爬出学校,跑到学校后面的山上去躲。事后,其还和吴某甲联系过,发了短信给她,有些是“你不给我好过,我也不给你好过,同归于尽”的话。(六)鉴定意见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刑)鉴(伤检)字(2014)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4年5月28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甲颈部被损伤,致颈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面积累计达7.4cm2,并出现双眼球结膜充血、口唇轻度发绀及颜面充血等窒息征象,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公(刑)鉴(dna)字(2014)02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14年7月7日,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1、2号现场血迹、5号衣服上的血迹、6号眼镜上的血迹、8号梯子上的血迹、9、10号现场血迹检材均检出一男性基因型,与13号黄海波血样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七)勘验、辨认等笔录1、罗公(刑)勘(2014)k4512250800002014060002号“2014.4.28”小长安镇小长安中学教师宿舍3号黄海波故意杀人未遂案a45122555000020140400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吴某甲被害案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罗城县小长安镇中雪教师宿舍3号吴某甲宿舍,侦查人员依法绘制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下现场照片记录现场方位及案发现场及提取物品状况,并对勘验现场提取痕迹并进行物证登记。在3号宿舍前厅内提取两处暗红色低落状血迹,在天井地面上提取到有断裂木头的插销扣一个,长60厘米不规则木棍一根,在天井桌子上提取沾有血迹紫色衣服一件,左镜片沾有血迹的眼镜一副,在教师宿舍走廊东侧地面上提取12厘米长白色手电筒一副,围墙上提取尼龙绳一根,在宿舍后排围墙西侧提取梯子一架、血迹三处、黑色袋子一个,在小长安镇农业站前提取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黄海波身份证二张、机动驾驶证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2、黄海波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6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广东省惠州市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初查室对惠州警方移交的黄海波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身上有多处陈旧性伤痕,并从其身上依法查获并提取联想牌手机、华为牌手机各一部,从其无名指指端提取血样两份。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7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依法提取吴某甲的指血两份。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短信息记录内容照片证实,2014年6月30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依法从黄海波联想手机(手机号为189××××7495)中提取其发给“老婆”(手机号为152××××1152)的两条短信,并拍照提取备查,短信里黄海波称其系逃犯,已经没有退路,因为吴某甲抛弃他害得他有如此悲惨的下场,吴某甲的抛弃让他生不如死,其要和吴某甲同归于尽,此内容与吴某甲提供的短信内容一致。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海波辨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农业局小长安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楼前就是其于2014年4月27日21时许实施犯罪前停车的地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小长安中学后山围墙就是2014年4月27日其实施犯罪前翻墙进入小长安中学的地点,小长安中学靠近后山围墙一排3号瓦房宿舍内天井就是2014年4月27日其故意杀害吴某甲未遂的具体地点;经黄海波对6支手电筒辨认,指出2号手电筒就是其用于观察被害人吴某甲的宿舍,在作案后丢失的手电筒,经核实,该2号手电筒是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技术员在案发现场附近——小长安中学最后一排教师宿舍洗澡房前地面上提取的手电筒。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海波因感情纠纷,采取掐颈足以致人死亡的方式加害他人,使他人窒息,导致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海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海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掐被害人脖子的事实,虽然对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的供述避重就轻,仅是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的认定,应属坦白。根据黄海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黄海波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黄海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海波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76.59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黄海波的上诉理由是,其与被害人已经同居有一年多,双方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但因被害人家属反对导致被害人提出与其分手。此后,被害人不接其电话,并将其号码设为黑名单,到被害人所在学校找她时又被拦在校外,在此种情况下,其才用梯子从学校围墙进到校园找被害人面谈感情之事。且其进到被害人宿舍时只是用一只手扼住她的脖子,另一只手用衣服捂住她的嘴巴,当被害人被其扭倒地后,其没有再继续掐她的脖子。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海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案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海波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黄海波因不同意被害人与其分手,扬言要和被害人同归于尽,之后还朝两人身上泼酒精,案发前事先准备好逃跑的工具,在见到被害人后某不说便拿衣服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并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不顾被害人挣扎反抗将被害人扳倒在地后又将衣服塞进被害人的嘴巴里,后因被学校的老师发现便逃离了现场,且在案发后发短信要和被害人同归于尽。黄海波的行为导致吴某甲颈部受伤,造成吴某甲颈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面积累计达7.4cm2,并出现双眼球结膜充血、口唇轻度发绀及颜面充血等窒息征象,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因此,从发案原因、犯罪准备、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案时间、犯罪后的态度等综合分析,黄海波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黄海波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波因感情纠纷,采取掐颈、捂嘴等足以致人死亡的方式加害被害人吴某甲,导致吴某甲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海波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海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根据黄海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黄海波具有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量刑情节,且已经对黄海波减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亦合法合理,应予维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冬英代理审判员 龙园玲代理审判员 黄志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