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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福建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受雇于福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3日0时37分左右,被告人秦某驾驶前右照灯性能失效的闽A×××××重型自卸货车,由长乐市往金峰镇方向行驶,途经牛山环岛往金峰出口处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未及时发现前方同向行驶的由程某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刘某甲),致闽A×××××重型自卸货车左侧第二转向轮胎外侧面碰刮了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右侧后端部位,造成刘某甲死亡、程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福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及肇事闽A×××××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人民币80.8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程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的驾驶证、肇事闽A×××××重型自卸货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刘某甲死亡的司法鉴定书、程某及被告人秦某的血样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对所犯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秦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交通肇事后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秦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秦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陈金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羽欣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